CITES公约附录有三个,个个都不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根据不同生物物种对国际保护的需求,将它们列入三个“附录”,加以不同程度的管理。各国遵守公约规定,管制附录物种的国际贸易。这是公约的基本原则。

列入CITES附录II的铁皮石斛Dendrobium officinale孟智斌供图

 

公约的三个物种附录具有不同的列入标准和修改程序

附录I

濒临灭绝的物种,如果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国际贸易威胁,会被列入附录I。只有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公约才允许这些物种的国际贸易。

 

在下面那个十几年前推出的彩色标识中,有五个附录I物种的图像,你能找出来么?


附录II

附录II包括不一定面临灭绝风险的物种,但是人们必须管理和控制它们的国际贸易,避免人类的利用威胁到它们或者相关物种的生存。

 

这张图里还有九个附录II物种,来找找看。


缔约方大会作为公约最高权力机关,每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讨论如何修改公约的附录I和附录II。一般情况下,如果各方达成一致,就可以针对特定物种修改它们的附录归属。但如果产生争议,修订附录的提案要拿到2/3多数票才能通过。 

1994年召开的第九次公约缔约方大会采纳了《附录I和附录II的修订标准》决议。自那之后,在每次大会前,各缔约方要依据这个决议所设定的生物学和贸易标准来准备附录修订提案,也用这个标准评估其它国家提出的附录修订提案。

 

公约还有个特别程序:在缔约方大会休会期间,可以通过邮件寄递来讨论附录的修订(《文本第十五条第2款》)。这十分罕见,未来我们会介绍一个。 


附录III

附录III包含了至少在一个国家受到保护,并希望其它缔约方协助控制其贸易的物种。对附录III的修订与前两个附录的程序完全不同。每一个缔约方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单方面提出修改本国在附录III的物种列入。 

比如我国,就将安吉小鲵Hynobius amjiensis、几种红珊瑚和淡水龟列入附录III,在公约的附录中,这几个物种名后带着括号中国,表明是由中国单方面提出的。


列入附录III的安吉小鲵,曾岩供图

 

经第十八次缔约方大会修订后,现行公约附录刚刚于2019年11月26日生效。附录所列物种数量据信已超过了三万七千种,具体数字还有待CITES公约秘书处统计发布。


答案揭晓

附录I的物种有:豹 (Panthera pardus)、大熊猫(Ailuropoda melanoleuca)、双角犀鸟(Buceros bicornis)、玳瑁 (Eretmochelys imbricata)、美丽硬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 

附录II的物种有:美洲红鹮(Eudocimus ruber)、绿鬣蜥(Iguana iguana)、绿树蟒(Morelia viridis)、金色曼蛙(Mantella aurantiaca)、阿波罗绢蝶(Parnassius apollo)、史密斯短尾蛛(Brachypelma smithi )、二歧芦荟(Aloe dichotoma)、布氏乳突球(Mammillaria blossfeldiana)和白花万带兰(Vanda denison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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